食疗本草 - 卷中 兔 - 三味书屋_古诗文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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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卷中·兔》

书名:《食疗本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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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证∶主明目,和决明子作丸服不。〔嘉〕

  (二)又,主丹石人上冲眼暗不见物,可生食不,一如服羊子证法。〔嘉〕

  (三)兔头骨并同肉∶味酸。〔证〕

  (四)谨按∶八月至十月,其肉酒炙吃,与丹石人甚相宜。注∶以性冷故也。大都绝人血脉,损房事,令人痿黄。〔嘉·证〕

  (五)肉∶不宜与姜、橘同食不,令人卒患心痛,不可治也。〔证〕

  (六)又,兔死而眼合者,食不杀人。二月食不伤神。〔证〕

  (七)又,兔与生姜同食,成霍乱。〔证〕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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